产品
  • 产品
  • 文章
  • 商铺
  • 论坛
  • 视频
搜索

一个专注企业服务的快好省的网站! 

热线:18511019093

首页 >> 创新拓客 >>其他服务 >> 域名ICP备案
详细说明

域名ICP备案

去手机购买
价格
¥500
累计销量0累计评价0
购买数量
- +
总计¥500
咨询电话
13439435939
咨询QQ
咨询微信
 
收藏
  • 商品说明
  • 法律依据
  • 所有评价

阿里云域名,平台免费提供备案服务号。

其他域名服务商,由客户提供备案服务号。

一次只能备案一个域名!

不备案的后果:最高罚款1万,重则强制关闭网站。

企业网站备案需要准备:

  1. 备案域名(非阿里云:提供备案服务号)

  2. 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4. 法人代表手机号码+ 应急手机号码

  5. 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6. 网站负责人的手持身份证正面彩色照片

  7. 网站负责人手持营业执照彩色照片

  8. 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

  9. 公司所在地的详细联系方式(地址、座机号码)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

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

经营性备案以ICP许可证、EDI许可证、SP许可证、IDC许可证常见;

非经营备案是基础备案,只要用国内服务器,都得备案,也是经营性备案的前提之一。


为什么必须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审核时间

备案信息审核需要经过三个步骤:
1、服务器ISP接入商审核
2、管局短信验证审核,须在收到验证码24小时内完成。
3、待通管局审核
表示备案信息已成功提交至工信部接口, 通管局正在接收数据或审核,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确保您的网站不是涉黄、涉赌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站。
2、如实填写网站的相关信息
3、网站的内容不是挂“国字头”,及带有中国、中华等字样。
4、确保你的网站可以正常的运行
5、如果申请的是非盈利性网站,建议暂时去掉网站广告以免影响正常的审批 。
6、如果你不清楚具体的接入商,需要联系空间服务商确认,切忌乱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3 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旭东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与描述相符
0

  • 非常不满
  • 不满意
  • 一般
  • 满意
  • 非常满意
  • 微博
  • 微信
  • QQ好友
  • QQ空间
  • 百度

福姆瑞商城 企业服务的快好省的网站! 热线:18511019093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511019093
- 技术咨询
- 客服小刘
新浪微博
微信客服
技术支持: 福姆瑞®建站平台 | 管理登录
×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