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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汇总表1.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2. 增值电信业务对外资开放汇总表 备注: 1、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试点业务。 2、“CEPA协定”特别要求:当企业申请的业务种类或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需要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