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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有商标就能赢吗?“百果园”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

商标侵权有商标就能赢吗?“百果园”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

传统企业要注重品牌互联网化运营

我们对深圳“百果园”水果连锁专卖店比较熟悉,但是大家知道吗?海南岛也有一个“百果园”知名老品牌,这家公司是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祥麟公司)近年来,两者之间的一场索赔额高达9000多万元的商标官司落下帷幕,老品牌以输了官司,赔了钱告终,可谓是输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对此案例深度分析,希望能给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过程中在品牌保护方面一些启示。

东方祥麟公司认为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其水果包装、连锁店、公众号、APP等位置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1466895号“百果园”(下称原告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东方祥麟公司起诉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某水果店商标侵权,告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9100万余元。在一审败诉后,输了官司赔了钱,东方祥麟公司不甘心,当然谁都会不服,自己辛辛苦苦经营了多年的品牌,被他人侵权了,居然.....,于是又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福建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第6807648号及1606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没有侵权。据此,福建高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二次商标官司都输了

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海南百果园)1466895号第31类商标信息如下:

商标侵权有商标就能赢吗?“百果园”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

1466895号商标,31类别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6807648号第35类商标信息如下:

商标侵权有商标就能赢吗?“百果园”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

深圳百果园第35类商标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1606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  

商标侵权有商标就能赢吗?“百果园”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

同名商标对峙法庭,谁是谁非?

东方祥麟公司创建于1996年9月,民营独资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反季节瓜菜及热带水果生产、运输、销售的大型综合性农业企业,典型的传统企业。开发种植总面积1.8万多亩,总资产规模约2个亿人民币,年创利税2000余万元。1999年,生产“麟之”牌香蕉、“麟之”牌紫长茄获得市场良好赞誉;2000年,开创的"百果园"牌香蕉,在北方几个大市场一举打败了长期占据市场的“洋”“香蕉王”牌香蕉。经过多年的运营,东方祥麟公司被列为国家级星火计划执行单位,还取得了中国果菜产业十强企业称号,原告商标也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注意非国家级驰名商标。

商标侵权有商标就能赢吗?“百果园”赔了夫人又折兵|夸克云企服

截止2021年2月25日商标注册情况

2001年12月3日深圳百果园公司成立,是一家集水果采购、种植技术支持、门店零售等于一体的大型连锁企业,截至目前,已拥有超过4000家的全国连锁门店,有自己的APP与公众号、官网、微博等。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深圳百果园公司通过申请注册或商标转让等方式获得第19720607号35类“百果园文字及图”,第6807648号35类,16061008号9类“百果园”文字以及第19517003号35类“PAGODA”文字等多件商标。2016年12月29日,国家商标局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第35类“百果园”商标为驰名商标。

东方祥麟公司认为,深圳百果园公司在经营场所内的宣传资料、小程序、手机APP、官网、微博、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诸多场合中使用“百果园”中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经过相关证据公证后,(注意:互联网信息可以做电子公证或传统公证)东方祥麟公司将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某水果店起诉至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9100万余元。泉州中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注册商标在先,百思不得其"姐"

泉州中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泉州中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以及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通过官方网站、APP、公众号、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媒介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35类“百果园”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终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据此,泉州中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及某水果店未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东方祥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改判深圳百果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1000万元。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注:简单来说31类申请了商标,保护不了35类商标的领域,或者说对抗不了35类商标。

咬文嚼字也未必能赢,核心问题需谨慎审理

在该案中,深圳百果园公司拥有的多件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销售和替他人推销”服务中。对此,东方祥麟公司不服,提出自己的观点是:深圳百果园公司对相关商标的使用属于在第31类中的使用,而非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因此,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属于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对31类商标的侵权。

那么,深圳百果园公司能否在零售服务中使用其在第35类中“替他人销售”“替他人推销”类别享有的注册商标呢?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数商品零售服务企业通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类别上注册商标,例如“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并将上述注册商标实际用于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用来标识零售服务的来源。由于实际经营中大多数零售商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实际用于商场、超市的商品零售服务,而且商家们的这种实际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也明确地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同样的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类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就是商场、超市等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因此,可以认定大部分的零售服务商及广大消费者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逐渐认可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标可以用于标识商品的零售服务。

回到该案,知情人士介绍: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商超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相关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的范畴。未无侵权行为存在。

“该案的涉案品牌知名度较高、索赔额巨大,颇具典型意义,也给其他传统企业的商标布局带来很大的启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专家翟业虎先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检索,避免出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其次,在商标申请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应严格按照商标核准的类别开展业务,以避免出现商标诉讼隐患。特别注意互联网转型过程中的品牌保护与特点进行布局处理,否则代价很大。

网站是通过什么类别商标保护呢?公众号呢?APP与小程序呢?

想知道答案,请关注公众号【夸克云商城】,回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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